請假辦法

 新北市立淡水幼兒園 請假辦法

一、   請假及退費規定

(一)幼兒請假請事先告知班級教師。

(二)幼兒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5日以上者,得依本園相關規定辦理餐點退費。

()事假請於請假日前5日提出申請;病假請於幼兒復課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。

 二、病假或臨時請假

(一)請家長於當日上午9時前主動以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班級老師。
(二)幼兒如有發燒(額溫37.5℃以上、耳溫38℃以上)、嘔吐、腹瀉、呼吸道

症狀、水痘、麻疹、腮腺炎、腸病毒感染症或其他傳染性疾病症狀時,請配合居家休養,落實生病不上學原則,以維護幼兒健康及降低疾病傳播風險。
(三)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防治規定辦理。幼兒如罹患法定傳染病或具傳染風險之疾病時,應配合相關防疫措施及復課規定辦理。

()為維護幼兒學習權益及建立規律作息,除特殊情況外,請避免無故缺席、遲到或早退,以免影響幼兒學習參與、人際互動及生活適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