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立淡水幼兒園 託藥辦法
一、
目的:
(一) 確保幼兒服藥正確。 (二)守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二、
實施辦法:
(一)
依據: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》第11條規定,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
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(如肛門塞劑)為之。
(二)
餵藥流程:
1.
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,應確實核對幼兒姓名、藥品、藥袋之記載,並依家長填寫之服藥委託單協助幼兒服藥。
2.
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完成,會依實際服用時間記錄於託藥單,如有服藥後嘔吐等狀況應告知家長知悉。
三、
注意事項
(一)
本園統一提供給藥時間為09:00-10:00、11:30-13:00,僅提供早上點心後及午餐飯前、後的一次藥量。
(二)
幼兒若需託藥,家長需完整填妥當日「託藥單」,並檢附處方籤或藥袋(有明確幼兒姓名、藥物名稱及用藥指示)並請配合以下:
1. 藥袋內只需放入當日在園老師餵食所需之用藥份量及託藥單。
2. 藥包、藥水等藥物皆需寫上或標示幼兒姓名。
3. 如有冷藏藥品或特殊藥品,請家長詳加註明。
4. 恕無法接受家長口頭託藥。
5. 上述託藥委託單若登載不清或與醫囑不一致,為保障幼兒用藥安全,無法提供餵藥服務,敬請見諒。
6.
園方協助餵藥前須取得家長之「幼兒託藥同意書」,未簽署者,基於安全防護規範,恕不提供託藥服務。